我想......
你的职业介绍所拟用名称不应与另一职业介绍所的名称相同或极为相似。你可以把你的职业介绍所拟用名称和你的电话号码以传真或电邮方式送交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以查核拟用名称可否用于该申请。
如安排外佣就业,请细阅《雇佣条例》及《职业介绍所规例》,以及其他相关刊物,以了解与《雇佣条例》及雇用外佣有关的法定要求。
根据《雇佣条例》及《职业介绍所规例》,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可收取的佣金最高限额不得多于求职者成功觅得职位后收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十。此规定适用于所有求职者。
你亦须确保你的职业介绍所在营运的任何时候都完全遵从所有香港法例。所有职业介绍所的持牌人、被提名经营者、持牌人或拟作为持牌人的人的有关连人士及受雇人员,以及有意经营职业介绍所业务者,均应阅读《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文字版本),以了解营运职业介绍所须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实务守则并未列出所有相关法例),以及劳工处处长期望他们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
除《雇佣条例》及《职业介绍所规例》外,职业介绍所在营运时亦应遵守以下法例条文,包括但不限于:
- 《商品说明条例》
不得在营运时,对消费者作出《商品说明条例》所禁止的不良营商手法。 - 《入境条例》
不得协助或教唆其他人(例如雇主或外佣)向入境处职员作虚假陈述,违反逗留条件。 - 《盗窃罪条例》
不得在未经求职者明确同意下扣押其个人财物。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在处理雇主和求职者的个人资料时,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 《防止贿赂条例》
须遵守《防止贿赂条例》的规定,包括不得在执行职业介绍所事务时,向任何人士索取、接受或提供贿赂。
有关在营运职业介绍所时至为相关的法例条文,请参阅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文字版本)。
为外佣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介绍所须注意,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3款,外佣必须在合约上注明雇主的居所内工作及居住。一般而言,职业介绍所不应安排任何在受雇期间的外佣入住雇主住址以外的地点,包括其提供的住宿设施。
有关劳工法例的查询,可致电劳工处24小时电话热线2717 1771 (由1823接听)。如有其他查询,请联络有关部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