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
你的職業介紹所擬用名稱不應與另一職業介紹所的名稱相同或極為相似。你可以把你的職業介紹所擬用名稱和你的電話號碼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送交職業介紹所事務科,以查核擬用名稱可否用於該申請。
如安排外傭就業,請細閱《僱傭條例》及《職業介紹所規例》,以及其他相關刊物,以了解與《僱傭條例》及僱用外傭有關的法定要求。
根據《僱傭條例》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可收取的佣金最高限額不得多於求職者成功覓得職位後收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此規定適用於所有求職者。
你亦須確保你的職業介紹所在營運的任何時候都完全遵從所有香港法例。所有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被提名經營者、持牌人或擬作為持牌人的人的有關連人士及受僱人員,以及有意經營職業介紹所業務者,均應閱讀《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文字版本) ,以了解營運職業介紹所須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實務守則並未列出所有相關法例),以及勞工處處長期望他們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
除《僱傭條例》及《職業介紹所規例》外,職業介紹所在營運時亦應遵守以下法例條文,包括但不限於:
- 《商品說明條例》
不得在營運時,對消費者作出《商品說明條例》所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 - 《入境條例》
不得協助或教唆其他人(例如僱主或外傭)向入境處職員作虛假陳述,違反逗留條件。 - 《盜竊罪條例》
不得在未經求職者明確同意下扣押其個人財物。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在處理僱主和求職者的個人資料時,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 《防止賄賂條例》
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包括不得在執行職業介紹所事務時,向任何人士索取、接受或提供賄賂。
有關在營運職業介紹所時至為相關的法例條文,請參閱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文字版本) 。
為外傭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的職業介紹所須注意,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3款,外傭必須在合約上註明僱主的居所內工作及居住。一般而言,職業介紹所不應安排任何在受僱期間的外傭入住僱主住址以外的地點,包括其提供的住宿設施。
有關勞工法例的查詢,可致電勞工處24小時電話熱線2717 1771 (由1823接聽)。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有關部門/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