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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

職業介紹所經營者/職員

我想......

你的職業介紹所擬用名稱不應與另一職業介紹所的名稱相同或極為相似。你可以把你的職業介紹所擬用名稱和你的電話號碼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送交職業介紹所事務科,以查核擬用名稱可否用於該申請。

你須親自遞交申請書(文字版本),並連同其他相關文件一併遞交。請參閱申請程序流程圖及申請書內的須知。


重要事項:你不得在獲發牌照前經營職業介紹所,否則可構成罪行並須負上法律責任。

你須在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遞交續牌申請書(文字版本),並連同所須證明文件一併遞交。請參閱申請程序流程圖(文字版本)及申請書內的須知。


重要事項:你不得在牌照獲續期前經營職業介紹所,否則可構成罪行並須負上法律責任。

如安排外傭就業,請細閱《僱傭條例》及《職業介紹所規例》,以及其他相關刊物,以了解與《僱傭條例》及僱用外傭有關的法定要求。


根據《僱傭條例》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可收取的佣金最高限額不得多於求職者成功覓得職位後收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此規定適用於所有求職者。


你亦須確保你的職業介紹所在營運的任何時候都完全遵從所有香港法例。所有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被提名經營者、持牌人或擬作為持牌人的人的有關連人士及受僱人員,以及有意經營職業介紹所業務者,均應閱讀《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文字版本) ,以了解營運職業介紹所須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實務守則並未列出所有相關法例),以及勞工處處長期望他們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


除《僱傭條例》及《職業介紹所規例》外,職業介紹所在營運時亦應遵守以下法例條文,包括但不限於:

  • 《商品說明條例》
    不得在營運時,對消費者作出《商品說明條例》所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

  • 《入境條例》
    不得協助或教唆其他人(例如僱主或外傭)向入境處職員作虛假陳述,違反逗留條件。

  • 《盜竊罪條例》
    不得在未經求職者明確同意下扣押其個人財物。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在處理僱主和求職者的個人資料時,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 《防止賄賂條例》
    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包括不得在執行職業介紹所事務時,向任何人士索取、接受或提供賄賂。


有關在營運職業介紹所時至為相關的法例條文,請參閱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文字版本)


為外傭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的職業介紹所須注意,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3款,外傭必須在合約上註明僱主的居所內工作及居住。一般而言,職業介紹所不應安排任何在受僱期間的外傭入住僱主住址以外的地點,包括其提供的住宿設施。


有關勞工法例的查詢,可致電勞工處24小時電話熱線2717 1771 (由1823接聽)。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有關部門/機構

職業介紹所牌照


根據《僱傭條例》,任何人如欲在香港經辦職業介紹所以提供就業服務,必須先向勞工處處長申請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條例闡明,所有在香港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的人,都必須是職業介紹所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持有人或為該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持有人的相關人士。持牌人的相關人士只獲准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與該持牌人的牌照相關的職業介紹所。


簡單來說,相關人士包括職業介紹所的管理層及受僱人員。根據法例,相關人士指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或擬作為持牌人的人的有關連人士或受僱人員;


根據法例,有關連人士就一間公司而言,指該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的人員;或就一個合夥中的合夥人而言,指該合夥中其他合夥人,或其他涉及該合夥的管理的人。


任何人未領有有效牌照或豁免證明書而經營職業介紹所,可構成罪行並須負上法律責任,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350,000元及監禁3年。

分行


獲發牌照的職業介紹所只可在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指明的營業地點經辦業務。如職業介紹所於不同的地址經營分行,則應為每一間分行領有牌照複本。

牌照有效期


牌照有效期為一年,由發出日期起計。持牌人應確保其職業介紹所牌照(包括總行牌照及分行牌照複本)在有效期屆滿前獲得續期。


續牌申請書應在牌照有效期屆滿的最少兩個月前向職業介紹所事務科(事務科)提交。持牌人應適時提交續牌申請書及所有相關資料和證明文件,以免現有牌照在有效期屆滿前未獲續牌。

經辦職業介紹所的規定


  • 職業介紹所必須於已領有牌照的地址內當眼處展示其職業介紹所牌照。
  • 職業介紹所亦必須於已領有牌照的地址內當眼處展示關於訂明佣金的《職業介紹所規例》附表2。

違反以上規定可構成罪行並須負上法律責任,最高可判處罰款10,000元。

更改業務資料/停止經辦職業介紹所


以下業務資料如有任何更改,持牌人須在指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事務科–

  • 更改被提名經營者 – 更改後14天內。
  • 更改持牌人的有關連人士 – 更改後14天內。
  • 更改持牌人的受僱人員– 更改後14天內。
  • 更改職業介紹所營業地點 – 更改前不少於14天。
  • 停止經辦職業介紹所 – 職業介紹所停業後7天內。有關牌照(包括總行牌照及分行牌照複本)須於同一期限內交還事務科。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


勞工處處長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頒布《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實務守則)(文字版本)供業界依循,以促進職業介紹所業界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素。


勞工處可就查察到的違規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未能符合實務守則所載述的法定要求及/或標準,向職業介紹所發出警告信,敦促其糾正。勞工處處長決定撤銷、拒絕發出或續發牌照時,可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職業介紹所的相關紀錄及/或其達到實務守則所載列的要求及標準的能力。


公眾人士可在辦公時間内,到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辦公室免費查閲實務守則。實務守則亦可在勞工處網站及本專題網站下載。

有用文件及表格


所有職業介紹所經營者及準經營者均應閱讀《經營職業介紹所實務指南》,以了解申請職業介紹所牌照及經營職業介紹所應遵守的法定要求及程序。


所有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被提名經營者、持牌人或擬作持牌人的人的有關連人士及受僱人員,以及有意經營職業介紹所業務者,均應閱讀《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文字版本),以了解營運職業介紹所須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以及勞工處處長期望他們應達到的最低標準。


表格

視乎所需提交申請書/通知書的類別,申請人需向事務科遞交不同的表格及文件。請按此索取常用表格。


根據《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第4.2.3段,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公司董事及∕或被提名經營者的聯絡資料有任何更改,應在切實可行時間內(最理想為14 天內)盡快以表格CoP-F1通知事務科。另外,如職業介紹所的「有關連人士」或「受僱人員」有任何人事變動(包括新增、離職或職位調動),必須於變動後14天內將更改詳情填報於表格EA-LOA(文字版本)內。如表格EA-LOA內的空格不足以填報所有「有關連人士」或「受僱人員」資料,請使用「補充頁-有關連人士(EA-LOA-Supp-RP)(文字版本)」及 「補充頁-受僱人員 (EA-LOA-Supp-EE)(文字版本)」。請將填妥的表格及附頁授權書(如適用)正本郵寄至事務科。


如有需要,職業介紹所亦應遞交表格EAP-F1以更新其在此網站(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的資料。


如職業介紹所欲以電郵方式更快捷及方便地收取由事務科就牌照事宜所發出的電子一般繳款單(新牌申請除外),請填妥及簽署電子帳單服務登記表格(職業介紹所事務科),並把表格正本送交事務科。


你可瀏覽香港政府一站通(網址:https://www.gov.hk/tc/residents/government/payment/egdns.htm),查看有關啟動及進入電子一般繳款單帳戶、電子帳戶管理事宜的詳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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