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持牌職業介紹所
發牌規定
根據香港法例,所有職業介紹所在經營任何職業介紹業務前,必須先向勞工處處長領取牌照。
僱主或求職者使用職業介紹所的服務前,應先查核職業介紹所是否持有有效牌照。你可使用此網站的搜尋器,以找出本港持有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如有疑問,請聯絡職業介紹所事務科(事務科)。
每年獲發牌照的人士及職業介紹所的名單會在憲報刊登。請按此參閱最新刊登在憲報的獲發牌照的人士及職業介紹所的名單。
此外,根據法例,除訂明佣金(現時為求職者成功覓得職位後第一個月薪金的百分之十)外,職業介紹所不得向求職者收取任何費用或收費。
如懷疑有人未領有有效牌照而經營職業介紹所或向求職者濫收佣金,請向事務科舉報。任何人如未領有勞工處處長發出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而經營職業介紹所或濫收佣金,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350,000元及監禁3年。
僱主須知
除了確保職業介紹所領有有效牌照外,你可從網站、討論羣組或向親友查證職業介紹所的信譽。
為保障你的權益,應在付款前與職業介紹所釐清並議定服務詳情,包括涵蓋範圍、分項收費、外傭到任日期、退款或更換外傭安排等,並在付款後索取收據。議定的條款應載於經雙方簽署的服務協議內。如職業介紹所沒有履行任何一項議定的條款或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應向消費者委員會或香港海關求助。
《商品說明條例》資訊由香港海關提供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商品說明條例》資訊,請瀏覽香港海關網頁
勞工處已發布《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文字版本),當中包括職業介紹所須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以及勞工處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應達到的標準。使用職業介紹所的服務時,可參閱《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
求職者須知
根據法例,除訂明佣金(現時為求職者成功覓得職位後第一個月薪金的百分之十)外,職業介紹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你收取與就業介紹有關的任何費用或開支。為保障自己,在支付佣金後,應向職業介紹所索取收據。求職者如懷疑職業介紹所濫收費用,應盡快向事務科舉報。
事務科收到有關職業介紹所涉嫌違反《僱傭條例》及/或《職業介紹所規例》的投訴後,會立即作出跟進。在調查過程中,事務科會按需要約見投訴人以取得更多資料,或在決定向涉嫌違法的職業介紹所提出檢控時,邀請投訴人擔任控方證人。
為保障求職者,《僱傭條例》第56條規定,職業介紹所須在營業地點保存求職者的紀錄,當中須載有求職者的姓名、地址、香港身份證號碼(如並非香港居民,其護照號碼及國籍)、所收取費用及佣金(如有)、受僱日期及僱主的姓名或名稱與地址,以供勞工處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