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僱傭(修訂)條例》刊憲
2018-02-09
政府今日(二月九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僱傭(修訂)條例》。《條例》已於同日生效。
根據《條例》,濫收求職者佣金及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罪行的最高罰則由罰款港幣五萬元提高至罰款港幣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此外,檢控這兩項罪行的法定時效限制由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
《條例》亦把濫收佣金罪行的涵蓋範圍擴展至持牌人的相關人士(包括職業介紹所管理層及受僱於職業介紹所的人員)、增訂勞工處處長(處長)可考慮拒絕發出或續發牌照或將牌照撤銷的新理由,並為處長就職業介紹所發出實務守則提供法律基礎。
立法會於二月一日通過《條例》。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將為求職者提供更佳保障,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因為他們未必完全知悉自身的法定權益,容易墮入不良職業介紹所的陷阱而被濫收佣金。《條例》亦將有助提高職業介紹所的服務水平。」
根據《條例》新增的第62A條,處長今日頒布最新修訂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以取代於二○一七年一月十三日頒布的《守則》。《守則》的主要修訂在於反映《條例》的新法例規定;闡明職業介紹所在處理求職者護照或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時應達到的服務標準;要求職業介紹所提醒僱主在簽署標準僱傭合約前向外傭提供有關住宿的資料,以提高外傭對其住宿安排的了解;列明《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的規定;以及新增表格樣本以供職業介紹所參考。
職業介紹所必須依從《守則》的規定和標準。根據《條例》,職業介紹所持牌人或擬作為持牌人的人、該等人士的有關連人士或受僱於該等人士的人員如沒有遵從《守則》,處長可拒絕發出、續發或撤銷其職業介紹所牌照。
公眾人士可在辦公時間内,到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辦公室(地址:九龍旺角道一號旺角道壹號商業中心九樓九○六室)免費查閲《守則》。《守則》亦可在勞工處網站(www.labour.gov.hk)及「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www.eaa.labour.gov.hk)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