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歡迎原訟法庭就「留宿規定」作出的判決
2018-02-14
政府歡迎原訟法庭今日(二月十四日)就一宗司法覆核申請作出的判決,裁定要求到香港工作的家庭傭工在其僱主的住址居住(「留宿規定」)是合法的。
政府發言人表示:「我們很高興判決確認了『留宿規定』的合法性。政府一貫的政策是讓本地勞工優先就業,而『留宿規定』是這項政策的基石。只有在確定某些特定行業的本地勞工供應短缺,政府才容許輸入外勞。根據這政策原則,香港自一九七○年代開始輸入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以應付本地留宿家庭傭工明顯不足的情況。」
他續說:「外傭來港前與僱主簽訂標準僱傭合約,當中第3條訂明外傭須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和居住,即外傭已同意有關安排。除合約協議外,外傭和僱主必須各自在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遞交的簽證申請表格中向政府承諾外傭只會在僱主的住址居住。換言之,外傭在簽訂合約前已清楚知悉『留宿規定』,而他們也是在此規定下獲准到香港工作。如外傭不再願意遵守合約條款,包括『留宿規定』,他們可隨時終止合約。」
他解釋:「政府致力保障現時在港約37萬名外傭的權益,他們享有與本地僱員相同的香港勞工法例的保障。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僱主須為外傭提供免費、合適、設有傢具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僱主也須在相關簽證申請表格上承諾為外傭提供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如僱主不符合規定,其申請將會被拒絕。」
如外傭認為其僱主未能提供合適的住宿地方、或其住宿的安排與標準僱傭合約所述不相符,或懷疑其僱傭權益受到剝削,可向勞工處尋求免費的諮詢和調停服務。外傭亦可向入境處舉報,以作出調查。如僱主違反向政府作出的承諾,及/或未有如標準僱傭合約所要求,為外傭提供免費、合適、設有家具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入境處在考慮其日後聘用外傭的申請時,會將此列為考慮因素。如僱主有不良紀錄,其申請可能會被拒絕。此外,如僱主在申請簽證時故意就其擬向外傭提供的住宿安排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聲明,可能須接受刑事調查甚或被檢控有關罪行。